3月11日报道:我们曾经报道过一则新闻,去年5月27号傍晚一对情侣携手到大观河边散步,准备到岸边停放的打捞河道垃圾的小船玩耍时,两人不慎落水,小伙子当即被路人救起,女孩被打捞上来后死亡吸。事发后,死者的父亲将小伙子以及对大观河打捞船有管理责任的西山区滇池管理局告上了法庭。昨天(3.10),这起民事案件在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死者小娟和被告夏某都是昆明某高校的研究生,去年5月27号傍晚,因为论文答辩而几天没有见面的两个人,携手来到大观河边散步,看见岸边停放着打捞河道垃圾的小船,两人就突发奇想想到船上玩玩。夏某背着小娟准备上船时,两人却同时落水了。因为两人都不会游泳,夏某被路人救起后,小娟沉入了河中,被打捞上来的时候,已经停止了呼吸。小娟家属报案后,棕树营派出所作出了不予刑事案件立案的决定。但原告即小娟的父亲认为,事发时,是被告夏某首先提出上船游玩,并在小娟说明自己不会游泳且夏某本人也不会游泳的前提下,仍要背着小娟上船,而且两人落水后,夏某明知小娟不会游泳却不救,导致小娟溺水时间过长而身亡的后果。为此,原告认为第一被告夏某应承担因自身过错行为而导致小娟死亡的责任和赔偿。另外,第二被告西山区滇池管理局作为大观河边停靠的打捞河道垃圾的船只使用方,应负有管理责任,为此也应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 何卫民:(大意)根据相关规定 第二被告对其所管理和使用的打捞船只未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二被告有管理不善的责任
原告请求法庭判令第一被告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33万余元,第二被告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第一被告夏某没有参加庭审,其代理人辩护认为事发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确定其属于意外事件而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为此夏某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而第二被告西山区滇池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局长许建明也出庭辩护称,大观河河面
上海保洁公司保洁和打捞工作在2008年8月1号以前是由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为此事发时的5月27号,西山区滇管局并非事件主体船只的所有权人,不应承担船只管理不善的责任。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出调解申请,但第一被告夏某的代理人不接受调解,法庭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