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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挑战与机遇并存的2008年,由企业主导的社会力量招商却“风景这边独好”, 位于眉山经济开发区的美信创业孵化园成功引进工业项目9个,总投资近3亿元。
究其原因,关键就在于,孵化园的经营理念与发展模式,与大多数中小企业的经营理念“不谋而合”。
当然,表面上的“不谋而合”,实则是孵化园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的模式创新。
现场直击:中小企业扎堆,投资密度近300万每亩
很多劳动纠纷缘于劳动合同存在问题。近日,南京鼓楼法律援助中心专门组织了律师,商讨对策。律师向记者提供了大量的“怪合同”,列举了几种典型的“坏合同”,这些合同都存在着侵害劳动者权益之处。法援部门希望,劳动者切莫小看劳动合同,没事的时候似乎它只是一张纸,可是纠纷发生的时候,它的作用可就大了。
空白合同:让你签还不得不签
不管是什么样的合同,就是霸王合同也得有条款吧,但现在出来一种空白合同,合同书里干干净净,就拿来让职工签。有些职工由于种种原因,不慎中招,到时候只能吃哑巴亏。
2008年4月27日,小丁经熟人介绍,到南京某咨询有限公司从事文员工作。由于是熟人介绍,碍于情面,小丁对单位情况、工作内容、薪资待遇、社会保险等问题都没过问。一个月下来,单位发给他2000元薪水,并拿出一份劳动合同让小丁签。小丁一看,合同里没有任何内容,只是一张空白合同。但他看2000元不少,也没多想,就签上了自己的大名,劳动合同的条款她都未仔细阅读。2008年8月,小丁在家意外摔伤,腰部受损,为此花费医疗费用3万多元。住院医治期间,单位停了她的工资,连基本的生活费也没发给她。出院后,小丁对单位产生了怀疑,于是进行详细地了解,这才得知,单位根本没给她办理社会保险,因此她的手术治疗费也无从报销。小丁于是找单位理论,单位的做法也很彻底,干脆和她解除了劳动关系。小丁这才知道中招,正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案情剖析:该案当事人找律师咨询阶段,每每问其自身责任,她都以不知道、不好意思等借口来解释。现欲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面临证据的严重缺失,因此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律师提示:一,该案当事人在应聘工作的一开始便带有极大的盲目性,做事不考虑后果,是对自己的不负责。其权利之所以被侵犯,首要原因是她自己轻率的行为,其次是对法律的无知。
二,当前劳动争议纠纷有上升趋势。有关案件被报道出来后,劳动者争相对应,盲目套用,不能正确维权,甚至在法律咨询的过程中多次流露出巴不得用人单位不与之签合同的意思。劳动者对法律缺乏正确的理解,对案件的期望值过高,一旦进入诉讼环节,才发现自己有多么地被动。证据缺失姑且不说,签署空白合同还为自己诉讼取证留下隐患。
三,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在用工履行手续上做足功夫,因此就要求劳动者不仅要具备法律意识,更应具备证据意识。
四,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劳资双方均应该认真审视自己行为,用工打工不是为了制造诉争,而是谋求共同发展的长远利益。
“一方”合同:乙方的字也由单位“代签”
合同一般至少要有两方,甲方和乙方。但现在出了一种只有甲方的合同。当然合同里也有乙方一栏,但对不起,作为乙方的职工是没有权利在上面签字的,签字权被甲方越俎代庖了。
2005年初,张某下岗后,也是经人介绍,到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做保洁员,工资均是按照当时的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双方签订了《用工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后因张某工作积极,多次被评为先进,担任了保洁组的组长,物业公司给予每月50元的班组长津贴。张某在工作期间,三次拾到手机均如实上交,物业公司也每次给予50元的“拾金不昧”奖金。2007年12月31日,单位通知解除合同,并于2009年1月2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物业公司拒绝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张某同时提出要求单位支付双休日的加班工资。双方协商未果,经仲裁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期间,物业公司提供一份有张某签名的《补充协议》,同该协议约定了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及放弃物业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等内容。同时提供了张某签名的工资单,而该工资单工资构成明细栏上,班组长津贴以及拾到手机和先进工作者的奖金均变成了加班费。经过当庭质证,法庭最终否认了物业公司加班费名目下每月50元或者100元(其中50元手机奖励)、年底200元是加班工资的说法,并经司法鉴定,证明该协议系冒充张某的签名,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阴阳合同:两个版本合同忽悠人
有一种合同,劳动者一看就不会签。比如,明明你一个月拿2500元,签约单位在合同里非得说是850元。但签约单位就跟你解释了,我们遵守的是另一个合同的,这份合同只是应付上级部门检查的,写850元是为了少缴费用。你一听有道理帮单位就是帮自己,于是在这份合同上签了字。这样就有了一阴一阳两份合同。
余某于2003年7月应聘到某印刷厂工作,该印刷厂先后收取余某资料、服装等押金250元。余某到该厂工作后,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印刷厂每月15日发放
工资,工资为2500元。2008年5月,该印刷厂负责人通知余某到办公室,余某一到办公室,负责人就拿出一份劳动合同叫余某签,并告诉余某: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查、少缴费用,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写850元,余某实际上还是每月照领2500元的工资。余某心想:签什么合同都一样,只要每月工资不少就行。于是就爽快地在合同上签了字。
2008年12月的一天,该印刷厂通知余某:因企业效益不好,余某以后不用来上班了。余某于是要求该厂给予经济补偿,可印刷厂认为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余某了,坚决不同意补偿。余某无奈,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在劳动仲裁的审理过程中,余某和印刷厂就工资标准问题发生分歧。余某认为自己每月就是2500元,应当按照该标准给予补偿,而印刷厂则认为合同上的工资标准是850元。最后,劳动仲裁认为余某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工资标准,从而认定合同上所签的850元工资标准。这一认定导致余某所得的经济补偿明显减少,给余某造成了损失。
山寨合同:合同内容单位自说自话
一般而言劳动合同是有严格的格式的,具体内容也得经劳动部门审核,但有些单位让劳动者签的合同既不是从劳动部门领取的,也不是从网上下载的,而是自己拟订的。自然这样草拟的合同肯定对单位没有约束。我们把这种单位自己制作的合同叫“山寨合同”。
张女士就和单位签了这样的合同。2004年8月底,张女士到南京一家上海保洁公司上班。9月初,单位拿来一份“工作协议”让张女士在上面签字。张女士一看协议里面就有这么几条,一,合同期限;二、劳动报酬每月540元。张女士一看这哪行呢?单位负责人说了,单位会为她交纳社会保险。张女士于是在协议上签了字。但一直到2008年6月单位也没给张女士缴保险并支付加班工资、同时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单位又拿来一份劳动合同让她签,但条件是不要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张女士这才知道上当,愤而离职,并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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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劳动合同三大注意
首先,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应当用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合同至少应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劳动者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劳动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备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劳动组织,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
其次,劳动合同应包含下列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要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岗位责任制、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到心中有数。
第三,少数用人单位为了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千方百计在劳动合同中设立种种陷阱,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在合同中设立押金条款;采用格式合同,不与劳动者协商;在合同中规定逃避责任的条款,对于劳动者工作中的伤亡不负责任;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内容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对外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但真正执行的是另一份合同等等。